1、如何选择计税方式可以合规节税
为了便于大家理解,小薪带您通过几个案例来学习和了解一下!
【案例一】
小王受聘于一家生产制造公司,2019年每月领取工资13600元,个人负担三险一金2500元/月,小王向单位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:上小学的儿子一名、尚在偿还贷款的于5年前购入境内住房一套、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。已知小王是独生子女,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,夫妻约定女子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全额由小王扣除。
【分析】
小王1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=(13600-5000-2500-1000-1000-2000)×3%=63(元)小王2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=(13600×2-5000×2-2500×2-1000×2-1000×2-2000×2)×3%-63=63(元)
以此类推……小王全年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应由任职单位合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56元。
13600×12-60000-2500×12-1000×12-1000×12-2000×12=25200(元),未超过36000元,税率仍为3%,最终合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756元。
假设小王2019年另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。
方法一:年终奖单独计税
20000÷12=1666.67(元),适用3%的税率,速算扣除数为0,
应纳税额=20000×3%=600(元)
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=756+600=1356(元)
方法二:并入综合所得计税
13600×12-60000-2500×12-1000×12-1000×12-2000×12+20000=45200(元),税率为10%,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。
应纳税额合计=45200×10%-2520=2000(元)
结论:方法一更节税。
【案例二】
整体信息同上例,小王的收入较低, 2019年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,个人负担三险一金1500元/月,其他信息不变。专项附加扣除:子女教育1000元、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、赡养老人2000元。
【分析】
小王1月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=8000-5000-1500-1000-1000-2000=-2500(元)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此后月份情况相同,小王全年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:8000×12-60000-1500×12-1000×12-1000×12-2000×12=-30000(元),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假设小王2019年同样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。
方法一:年终奖单独计税
20000÷12=31666.67(元),适用3%的税率,速算扣除数为0,
应纳税额=20000×3%=600(元)
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=600(元)
方法二:并入综合所得计税
8000×12-60000-1500×12-1000×12-1000×12-2000×12+20000=-10000(元),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应纳税额合计=0(元)
结论:方法二更节税。
国家税务总局也指出,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,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,扣除基本减除费用、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等后,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。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,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。如果采用单独计税,有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“临界点”现象。因为采取这种单独计税方式,会出现“年终奖多发1元,个税多缴上千元甚至数万元”的情况。因此发放年终奖时,需要避开“临界点”。
2、临界点
如上所说,部分人年终奖采取单独计税可能会增税,采取单独计税需避开“临界点”。 由计算得知,适用5000元/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,以及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后,会有6个“临界点”区间,年终奖临界点前后带来的纳税变化情况参见下表。
年终奖个税临界点税额变化 单位:元
例如年终奖为36000元时,采取单独计税方式的个税为1080元。若年终奖多发1元,即36001元,那么采取单独计税方式的个税为3390元,个税多缴2310元。因此,在发放年终奖时,需避开上述“临界点”区间。
经测算,员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≤3.6万时,并入综合所得最省税;员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>3.6万时,合理拆分更省税。年终奖计税方式的选择旨在掌握好两种计税方式的不同,同时结合全年个人的薪资水平(不包括年终奖)、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年终奖的具体情况来定,小薪建议大家在测算时尽量考虑周全,包括员工可能出现的升值加薪,项目奖励以及精准了解员工全年的个税扣除项目,更好的为员工筹划最佳的年终奖计税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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